2016-05-23 17:14: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中专学历后,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能指导副高级及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下同)。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2项或参加完成4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以颁发实施文件或主管部门证明为依据,其标准用作论文的除外,下同)。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国内首创。
6.创建新的学科领域,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填补省内空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国家级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获得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8.解决农业生产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9.指导省(部)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大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农业项目或重要技术研发课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农业项目,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省内首创。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或获得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7.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8.指导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3.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5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农业项目或技术研发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2.获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地方标准,并通过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解决农业生产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市以上业务部门表彰、奖励。
5.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 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成绩。
(二)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2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三条 在农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或被SCI(科学文献索引)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二)直接(破格)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三)直接(破格)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4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发表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其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一)农艺(畜牧、兽医)师:获博士学位;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获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获大学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高级工程师,符合《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可申报或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以上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其论文可以减少一篇。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其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但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条件)。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满一个基本年限。
第十九条 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可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面试或考试
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参加相应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正常申报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人员,由农业高评委组织申报人员 全体面试或部分面试合格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直接(破格)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和正常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面试或考试,由受理申报材料的评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主持完成”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指该项目成果鉴定证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三)“科学技术奖”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推广贡献奖、推广丰收奖、推广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农村科技奖、发明奖、星火奖、科技成果奖、技术改进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品种审定证书视同科技成果。
(四)“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五)本标准中所指“XX以上、XX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农人〔2006〕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