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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7-02-15 11:18:15  


皖人办发〔2009〕39号


各市人事局、知识产权局: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发明创造,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利工程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印发《安徽省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安徽省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发明创造,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利工程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专利及相关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从事专利管理、保护、运用、代理、咨询、援助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专利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专利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九条 计算机、外语能力和继续教育条件

(一)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利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专利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专利资产评估运作、专利战略制订与运用、专利预警及涉外专利纠纷应对、确定专利申请的国别、时机和种类等工作的能力。

具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和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单位组织专利申请6件,其中发明专利至少2件;或年均代理发明专利授权15件以上;

2、任期内主持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引进、出资、质押,完成技术性收入100万元以上;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以专利为核心技术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本单位2个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专利检索、预警分析及跟踪服务等工作,避免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5、主持办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专利案件1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其诉讼、处理或无效案例入选省级以上有影响力的案件汇编1篇以上;

6、专利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政府、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7、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为所在地区重点项目谈判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兼并、上市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诉讼、处理、无效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2件以上。

(4)办理专利纠纷案件6件以上;

(5)知识产权法律维权援助中心的专职顾问,办理援助案件2件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以专利为核心技术的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在专利维权中,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3、专利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管理和参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专利管理岗位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单位组织专利申请4件,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或年均代理发明专利授权8件以上;

2、任期内主持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引进、出资、质押,完成技术性收入50万元以上;

3、参加完成1项以上以专利为核心技术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本单位1个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专利检索、预警报告分析及跟踪服务等工作,避免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5、参与办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专利案件1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诉讼、处理或无效案例入选市级以上有影响力的案件汇编1篇以上;

6、专利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7、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提出1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为所在地区重点项目谈判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兼并、上市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诉讼、处理、无效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件以上;

(4)办理专利纠纷案件3件以上;

(5)知识产权法律维权援助中心的专职顾问,办理援助案件1件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以专利为核心技术的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在专利维权、预警中,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3、专利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政府、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中一般专利问题的能力。接受过专利基础知识的培训,具有基本的专利实务操作能力。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八条 取得非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者,转岗到专利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需转评相应级别的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申报专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按省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列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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