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3 17:12:53
皖新出〔2012〕2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工作的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编审(美术编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出版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及在线出版单位、期刊社(编辑部)、地方志(党史、文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单位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从事编辑校对的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第八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
(一)编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美术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编审
1.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论著条件
第十一条 编审(美术编审)条件
申报编审(美术编审)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
2. 本人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选题报告(规划)2篇,审稿意见2篇,本人复审或终审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复审或终审意见1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负责出版社或期刊社或编辑部(室)的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独立负责重点图书选题或特色期刊栏目的策划、组织。
(3)担任重点稿件的决审,能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4)独立负责重点图书的形式结构设计,对形成图书装帧特色、内容诠释、品质提升能起到重要作用。
(5)担任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重大影响的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或学术期刊的编辑部主任,全面贯彻执行国际和国家标准,负责期刊的终审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策划或组织省级以上重点图书的编辑工作,并有1部获国家级出版奖(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2部获省级出版奖一等奖;或2部获全国性专项出版奖二等奖以上;或本人作品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 策划或组织编辑的期刊获1次国家级期刊奖;或2次省级期刊奖二等奖以上;或2次全国性专项期刊奖二等奖以上;或责编的论文单篇最高被引频次50次以上;或主持精品期刊工程基金资助项目,并验收合格。
3. 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书刊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获得社会广泛好评;策划、责编的一般图书有2种再版重印3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组织策划的选题有1种被确认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或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或“走出去”出版资助项目,并验收合格;或被评选为“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
5.书刊装帧作品有2项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获得社会广泛好评(被列入国家级重点出版规划或获得省级出版奖一等奖以上);或有2幅作品参加国家级美术、装帧艺术展(须有展览主办单位证明)。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第一作者,下同)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其中有关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 独立或为主正式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论著或10万字以上的译著,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编辑出版学专业论文1篇。
3. 有1部本人作品获“全国优秀科普图书奖”或2部本人作品获全国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奖”,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编辑出版学专业论文1篇。
第十二条 编审(美术编审)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编审(美术编审)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一等奖1次。
2. 独立策划或编辑的一般图书,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3种图书再版重印3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10万册;或1部获国家级出版奖及1部获省级出版奖一等奖(全国性专项奖一等奖)。
3. 作为主要参与者,策划或编辑的期刊获国家级期刊奖2次;或省级期刊奖一等奖2次;或全国性专项奖一等奖2次。
4. 组织策划的选题有2种以上被确认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或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或“走出去”出版资助项目,并验收合格;或被评选为“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发表4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其中有关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作品集,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出版编辑学专业论文1篇;或译著30万字以上,如系合著则本人须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出版编辑学专业论文1篇;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4篇以上有关装帧设计的论文(其中有关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三条 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条件
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知识水平,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一定的造诣,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要编审任务。
2. 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选题报告(栏目设计报告、装帧设计报告)1篇,审稿意见2篇;或技术编辑、校对专业的工作报告2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出版社或期刊社或编辑部(室)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 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重点图书选题或特色期刊栏目的策划、组织。
(3) 担任稿件的复审或重要稿件的责任编辑,能解决审稿或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4) 负责重点图书的整体设计,对形成图书装帧特色、内容诠释、品质提升能起到重要作用。
(5)负责重点图书的技术编辑或校对工作,能对提高图书质量起关键作用。
(6)担任期刊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或学术期刊的编辑部主任或副主任,能全面贯彻执行国际和国家标准,负责期刊的复审工作,或担任重要栏目的责任编辑。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策划或组织省级以上重点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并有1部获省级出版奖一等奖或2部二等奖;或1部全国性专项出版奖二等奖以上;或1部作品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以上。
2. 参与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获1次省级期刊奖二等奖以上;或1次全国性专项期刊奖二等奖以上;或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栏目)已形成明显的特色和风格,并获社会好评;或责编的论文单篇最高被引频次30次以上;或参与精品期刊工程基金资助项目,并验收合格。
3. 参与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书刊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社会好评;策划、责编的一般图书有2种再版重印2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4万册以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参与策划的选题有1种被确认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或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或“走出去”出版资助项目,并验收合格;或被评选为“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
5. 书刊装帧作品有1种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并获社会好评(列入国家级重点出版规划或获得省级出版奖二等奖以上);或有1幅作品参加国家级美术、装帧艺术展(须有展览主办单位证明)。
6. 具有研究解决技术编辑或校对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能力,在提高书刊质量和指导培养技术编辑、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有较大的贡献,参与技术设计(校对)的图书(期刊)有1种获得省级出版(期刊)奖(全国性专项奖)二等奖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发表2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或3篇书评文章)。
2. 为主或参与出版3万字以上(技术编辑、一级校对2万字以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著或5万字以上(技术编辑、一级校对2万字以上)的译著;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关装帧设计的论文。
3. 有1部本人作品获全国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或省级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奖”以上。
第十四条 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 独立策划或编辑的一般图书或期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3种图书再版重印2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8万册;或1部获国家级出版奖;或2部获省级出版奖一等奖(全国性专项出版奖一等奖)。
3. 作为主要参与者,策划或编辑的期刊获国家级期刊奖1次;或省级期刊奖一等奖(全国性专项期刊奖一等奖)2次。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其中有关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独立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著或译著一部(如系合著则本人应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3篇以上有关装帧设计的论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先取得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取得非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或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评审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相应评委会答辩面试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条 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或连续两年出版物编校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本专业”是指编辑出版专业,“相关专业”是指与编辑出版的内容有关联的专业。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报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和省部级以上专业报纸;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