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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2012-05-16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与创新发展能力,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组织调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二)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三)接受教育培训后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二)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的脱产教育培训,可按规定提供部分或全部的继续教育经费;
(三)为经过单位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一定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实行在省局统一领导下的省、市分级管理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第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分别不得少于363024学分(学分认定办法见附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可以凭有关证书、证明、论文等材料,到所在单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所在单位需及时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记载其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各单位需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省局、市局人事教育部门每年对其直属单位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予以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单位记入本人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计划申报制度。
省药品检验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知识更新趋势及工作需要,结合全省药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制定下年度全省药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经省局人事教育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市药检所根据省药品检验所的总体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于年底前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药品检验所备案。
省局其他直属单位制定的下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也需于每年年底前报经省局人事教育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实际,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提高,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一)系统内组织的专项培训以及经单位认可的教育方式,如网络教育、函授教育或业务进修;
(二)学历教育或在职教育;
(三)课题研究;
(四)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五)撰写论文、论著;
(六)其它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经所在单位认可的教育培训活动(含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
 
第五章 培训师资、教材、地点、经费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所选聘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与社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精选培训教材。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地点以系统内已有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或符合要求的场所为主;也可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经费来源:
(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二)专项培训经费;
(三)单位筹集的培训经费;
(四)个人自付;
(五)其他方式来源的培训款项。
第十九条 加强继续教育经费管理,合理预算,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每年可采取理论测试、技术考评等不同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水平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与激励机制。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相挂钩:
(一)凡未完成当年规定继续教育学分的,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未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的,所在单位应予以解聘或高职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等相关费用、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组织安排继续教育学习的;
(三)修业不合格的;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省局不定期对全系统各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责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2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单位,不得参加综合评先或评优活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法
 
 
 
 
 
 
 
 
 
 
 
 
附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法
 
项目
级别、范围
学分
备注
本单位组织业务学习
 
1分/次
当年最高记15分
本系统、本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含专题报告、讲座等)
 
1.5分/3学时
 
参加经单位认可的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
 
1分/3学时
由施教单位出具培训时间或学分证明
到教学、科研院所等单位进修
 
2分/2周以下
 
 
4分/2周-1月
 
 
5分/1月-3月
 
 
8分/3月以上
 
学历教育
专科及以下
10分/年
未取得证书期间,需提供本年度通过考试(考核)证明
本科
12分/年
研究生及以上
15分/年
课题研究(项目)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成员
1-8名每年分别记36、32、28、24、20、16、12、8分
 
国家级课题(项目)子课题(项目)组成员;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成员
1-5名每年分别记28、24、20、16、12分
 
省级课题(项目)子课题(项目)组成员;市级课题(项目)组成员
1-5名每年分别记20、16、12、8、4分
 
在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研究性文章等
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
12-8分/篇
第一作者记高分限,第二作者记低分限
国家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
10-6分/篇
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家统一刊号(CN)的刊物
7-4分/篇
国家级刊物(无刊号)
3-2分/篇
省级刊物(无刊号)
1分/篇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文章
1500字以上
3分/篇
 
出版著作(译作)
 
5分/万字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全国性
5分/次
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主讲讲座的,另加3分
行政区级
4分/次
省级
3分/次
市级及以下
2分/次
外出授课
全国性
8分/次
 
行政区级
7分/次
 
省级
6分/次
 
市级及以下
4分/次
 
 
项目
级别、范围
学分
备注
省药品检验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
合格者
3分
 
获全省前3名的
另记3分
 
省药品检验所组织的技术比武
 
个人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记15、10、5分
 
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
 
每项一次性记5分
 
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
 
时间1个月以上的登记24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另加12分;不足1个月的,每天记1分
 
 
注:重复发表的同一论文、研究性文章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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