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4 09:03: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步队,进步会计职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划定》(财会〔2006〕19号)及《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治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5号)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必需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总体目标是 : 建立结构公道,运行规范,治理严格的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纯熟会计操纵技能,能够正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低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介入治理和决议计划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认识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议计划能力强的高级会计治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介入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介入、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新格式。
第二章 治理体系体例
第四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实行同一规划、分级治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职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职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组织推荐适合全省会计职员继续教育的教材;
(三)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高级会计职员和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视全省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培训市场。
各市财政部分负责本市会计职员的继续教育的组织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职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全省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治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三)负责公告本地区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机构,加强治理,规范培训市场;
(四)负责建立本地区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档案;
(五)考核、检查本地区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会计职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职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前提。
省直单位及省级垂直治理单位、中心驻皖单位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按属地治理原则。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六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职员。
第七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个级别。
第八条 会计职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职员,年度内未完成划定学时的,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实,报属地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确认后,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划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 一 )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
( 二 ) 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
( 三 ) 生养 ;
( 四 ) 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在外埠工作的会计职员应按划定及时办理调转手续,未办理的应参加所在地财政部分举办的会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实。
第十条 会计职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有利于会计职员认识和把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更新、增补和扩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完善其知识结构,进步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立异能力。继续教育的原则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会计理论与实务 ;
( 二 ) 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和会计准则、轨制 ;
( 三 ) 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
( 四 ) 内部会计控制 ;
( 五 ) 会计电算化知识 ;
( 六 ) 其他有关法规轨制和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培训形式有:
( 一 ) 经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登记存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分及社会集团(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 二 ) 在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登记存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前提之一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 一 ) 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 含省级 )经济类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论文。当年所学财经类类科目考试成绩成绩全部合格。
( 二 )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续认的会计、财务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 三 ) 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 四 ) 参加市县以上财政部分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五)财政部分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将其结果报属地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持证职员档案在本辖区内的,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不再核发证书或证实。 持证职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属地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按划定的格局核发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培训证实,会计职员凭此证实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要做好会计职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充分施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区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机制。
第十六条 为规范全省培训单位治理,保证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需到属地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登记存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 一 ) 开展常常性的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均须向属地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前提、师资气力、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续担相应的培训任务。续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分的指导、监视和检查。
( 二 ) 开展短期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在事前将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书面报属地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登记存案。培训结果按第十四条划定办理。
对符合前提续担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各市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汇总本辖区登记存案的培训单位,同一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登记存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需具备以下前提 :
( 一 ) 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
( 二 ) 具备与续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授教养场所和举措措施 ;
( 三 ) 拥有与续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步队和治理气力 ;
( 四 ) 能够完成所续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应在日常开班的同时,增设业余班、双休日班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兼顾各类会计职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同需求。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十九条 从事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涵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把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授教养、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续担高级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授教养职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续担中级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授教养职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续担低级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授教养职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同一的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大纲,选定合适的教材,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职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教材使用情况的治理和监视。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分应当加强对会计职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比提高前辈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职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治理。会计职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实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职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实向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未按划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职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及会计职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划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职员,财政部分部分会计治理机构将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的会计工作提高前辈个人评比,并在会计职员诚信档案中进行记载。
对连续两个周期(四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职员,视为自动离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视为不具备基本前提。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视、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轨制划定,教授教养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授教养治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或休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向社会宣布。 同时,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监视举报箱”并宣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分应当加强会计职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职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分会计治理机构应当将各单位会计职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1998年5月19日宣布的《安徽省会计职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字〔1998〕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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