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1 11:34:34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你真的都清楚么?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16类: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4、参加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5、参加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6、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及自治区会计学会组织的培训;
7、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推荐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8、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新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9、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参加以上1-9项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按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标准计量学分。
10、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自治区组织的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11、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目考试折算为24学分;
1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13、独立承担并完成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每项会计类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除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外,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4、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或在自治区会计学会编印的《优秀论文选》中发表的每篇会计类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除第一作者外,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5、独立公开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除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外,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6、参加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根据有关规定折算学分。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2、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