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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知识讲座(1)

2015-07-17 09:37:14  



安全生产监察的程序与手段
  
      安全监察分为一般性监察与专门性监察。一般性监察是依照安全生产政策与法规,对企业进行的全面监督和检查。专门性监察是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按照专门规范进行的定时定项的监督和检查。
  
       安全监察活动的一般程序,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制定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目的和任务;查阅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了解被查单位的工艺流程、工艺条件、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要点;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和实施方法、步骤;编制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挑选和训练监察人员。
  
       实施监察。安全监察员进入企业后出示《监察员证》,说明来意,要求企业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检查。检查时,可根据企业工艺流程,按照检查表逐项检查,对关键环节不得遗漏。检查方法主要是现场直观察看和简易测量,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图纸、资料和自检记录。检查结果应填写专用的检查记录单,一份交企业,一份交监察机构备查。在现场发现的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要求企业立即处理。对重要问题,应向监察机构汇报,建议立案调查。
  
       纠正违章。对经过立案调查的违章行为,安全监察机构可采取下列纠正措施和步骤:确认违章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意见通知书》,通知企业在限期内解决,监督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意见通知书》,检查整改结果。
  
       检查整改结果。当监察机构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时,该项监察活动即可结束。办案人应整理结案材料,归卷销案。如企业不采纳监察意见,继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监察机构应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强迫其改正违章行为。
  
       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经济处罚;注销或收回所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操作证”等;指令企业对职业危害严重的设备或隐患部分停止生产或封闭。对具有上述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或法人,可提请有关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或封闭。以上处罚,可单独给予,也可合并给予。
  
        行政诉讼。当受处罚企业对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处罚裁决仍然不服时,这就需要诉诸司法部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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