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1 09:08:09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但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方面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而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的需求的条件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要求,从各个角度,可有不同的分法。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及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预防工伤事故,补偿职业伤害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实施原则如下:
强制性实施原则。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实行工伤赔偿,并依照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依照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责任赔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后,无论其是否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均依法按规定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不缴费原则。是指无论是直接支付保险待遇或者缴费投保,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伤害成本被认为是一种制造成本,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部分,同时,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局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工伤补偿,而是把工伤补偿、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紧密地联系起来,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机制的建立,即是这一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样,既有利于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促使劳动者重视自身的工伤保险权利,积极监督企业履行职责,使工伤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所保证;同时也避免了形成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可放松安全管理的错误诱导,使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使事故预防、应急措施、保险补偿3种手段紧密结合,这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