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面包屑导航 首页 > 本省法规 > 关于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搜索

关于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6-20 09:17:20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1、在省政府的领导及省人事厅、财政厅的宏观指导下,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2、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继续教育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从事继续教育工作。

3、各级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高师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主阵地。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有关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为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是教育督导和“普九”复查的重要内容。

二、继续教育的目标与原则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是: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培养和提高教师实施基础教育新课程的能力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原则是:分层分类,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层次多种类型的教师培训,采取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保证培训实效。

与时俱进,按需施教。根据教师的实际需求和继续教育的内在规律,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发展的要求,调整和完善继续教育内容;集中面授、自学与校本培训相结合,强化理论学习,促进教师在经验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

三、继续教育的类型和实施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从2002年开始,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年均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1、教师岗位培训

面对全体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的继续教育,为360总学时。按照学科教学计划,分级组织实施。为减轻中小学教师工学矛盾和经济负担,教师集中面授原则上不出县。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由各地教师进修学校或有关师范院校组织实施。

2、骨干教师培训

经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参加的培训,时间为1年,集中研修为240课时。根据省级培训方案,由省级培训院校实施。

3、培训者培训

教师进修院校承担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师和继续教育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承担继续教育课程和校本培训指导任务的中小学优秀教师和校长参加的培训,集中面授时间为60课时。按照省级培训方案,由省级培训院校组织实施。

4、其他培训

专题培训可折算学时,免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中对应科目的培训。

以上各类培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

1、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其他任何单位自行制作、发放的证书无效。

2、证书发放:各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照片加盖钢印,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3、证书的登记和审验:各级培训院校负责集中面授的学时登记;中小学校负责校本培训情况登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省统考课程的登记。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本培训课程的审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面授课程的审验。周期结束前最后一年,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均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加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省每年组织对各市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审验情况进行抽查。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

4、参加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须提供骨干教师培训通知书和结业证书,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理免于参加周期内教师岗位培训手续,并在本人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相关内容。

5、参加应急和专题培训的学时认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继续教育中心每年组织抽查。

6、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录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附原证书编号)。

五、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与管理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管理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经费标准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5%,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培训。部分财政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个人三者分担继续教育成本的机制。

2、办学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3、培训院校可按照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培训费。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初教育预算中设立本级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培训专项经费。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中直接用于教师进修院校办学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6、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经费和任职学校的业务经费中支付。

7、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争取各类项目基金。

六、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1、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标准化建设,逐步将各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成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研中心。

2、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可根据各自的服务范围及办学条件,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各级培训基地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4、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全省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验收。省教育厅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基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各级基地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年检报告。

七、继续教育的奖惩措施

1、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中小学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3、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亦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凡评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和晋级的中小学教师,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完成各年度的学习任务,经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推荐评审资格、聘任职务和晋级。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6、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完不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其第一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八、附则

1、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获取继续教育行业最新资讯
冠成教育APP 安卓下载 下载冠成教育APP 随时随地无忧学习
热门培训
< >